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1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景煌金屬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弼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附表或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債權人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