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八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調偵字第八五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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