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六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六號原告乙○○被告甲○○上被告因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四九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陳琪媛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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