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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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71號上訴人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六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95年7月19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4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佰捌拾肆萬元、擴張上訴聲明為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柒仟伍佰元,合計價額為新台幣陸佰貳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參仟捌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