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3日犯偽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02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68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