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肆點 陸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三、經查,扣案之結晶物二小包(驗餘合計淨重四點六五九公克)經高雄市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別檢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品一紙附卷可稽(見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十四號卷第六頁),扣案結晶物二小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銷燬之。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