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