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20選任辯護人涂惠民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呂煜仁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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