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
原告甲天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郜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輝興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9,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