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4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487號

原告 王丁立

被告 洪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487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9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互助會標單、本票可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合會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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