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8號原告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送達代收被告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JointVenture,又名
熊谷組 ,華熊營造,榮工公司, 大有 為營造聯合承攬JVofKu法定代理人 齊藤誠 被告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齊藤誠被告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赫連 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被告大有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傅中樂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