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72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1723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
華民國94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7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
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契約法律關係。
理由要領:
本件依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之1第1款規定,僅記載主文,及按同法第389條1項1款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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