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瑜(原名蔡美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708號判決確定。於102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708號判決確定。於102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年7月14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2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1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712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雅君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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