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方豪(原名張明財)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方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方豪(原名張明財)因⑴竊盜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927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⑵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法院103年易字第15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59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本院以
104年度上易字第1323號維持原判決確定。⑷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81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⑸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5
3號判處有徒刑8月確定。⑹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78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
2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