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24號原告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貹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環署訴字第09400723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丁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