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83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謝己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①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零伍元自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②伍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其未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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