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四六之上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曾於本院民國90年度重訴字第820號交還土地事件列聲請人為被告,經本院判決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另於本案訴訟進行中,訴外人 李才幹 另列聲請人及相對人為被告,就同案提起主參加訴訟,惟經本院認定不符主參加訴訟之程序要件,另以獨立之訴審理(案號亦為90年度重訴字第820號,為區分起見,下仍稱主參加訴訟),亦經本院判決訴外人李才幹敗訴,該主參加訴訟之訴訟費用應由李才幹負擔。嗣因相對人、李才幹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並各自追加訴訟,上訴部分均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92年度上字第229號判決駁回,各自追加部分亦經高雄高分院以同案號裁定駁回,上訴費用及追加訴訟費用均應各自由相對人、李才幹負擔。相對人、李才幹因不服高雄高分院前開駁回判決及裁定,均又提起上訴及抗告,分別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1595號、第1596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及以94年度台抗字第785號、第78
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上訴及抗告費用亦應各自由相對人、李才幹負擔。
三、次查,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核之結果,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並據聲請人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1份、各項規費收據及本院收據等為證,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核屬實,固堪認定。惟附表編號二、四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26,000元之地政規費,則因同屬本案訴訟及主參加訴訟所必要之訴訟費用,且聲請人支出上開地政規費之時間分別為92年2月14日及同年5月23日,均係在李才幹於90年10月12日提起主參加訴訟後,自應由本案訴訟中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及主參加訴訟中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李才幹共同負擔,本院審酌上開地政規費之支出對本案訴訟及主參加訴訟之程序進行均屬必要,且其必要程度並無顯著差異,認由相對人及李才幹各負擔二分之一即13,000元(計算式:26000÷2=13000)為適當;且此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認應由李才幹負擔13,000元,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抗字第101號駁回李才幹之抗告確定。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合計115,904元之裁判費,乃聲請人為本案訴訟所支出之費用,應由本案訴訟之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故合計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應為128,904元(計算式:115,904+13,000=128,904),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計算書96年度聲字第710號│├──┬─────────────────┬────────┤│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一│第一審裁判費│108,120元│││(案號:90年度重訴字第820號)││├──┼─────────────────┼────────┤│二│第一審地政規費│12,000元│││(案號:同上)││├──┼─────────────────┼────────┤│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84元│││(案號:同上)││├──┼─────────────────┼────────┤│四│補繳第一審地政規費│14,000元│││(案號:同上)││├──┴─────────────────┴────────┤│㈠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141,904元。││㈡其中前案主參加訴訟人李才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205號裁定就上開地政規費部分,由李才幹負擔1/2,││即13,000元【計算式為:(12000+14000)÷2=13000】,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抗字第101號裁定駁回而確定││。││㈢故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應為128,904元【計算式為││:108,120+7,784+(12,000+14,000)/2=128,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