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154號聲請人瓦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戴伯勳┌─────────────────────────────────────────────┐│附表:97年度除字第21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97年3月20日│154,400元│V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