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30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3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之MildSevenOriginal牌香菸壹拾貳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商標權人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尚於專用期限內,就同表所指定之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圖樣,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仿冒商標香煙之犯意,先於民國95年7月間,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士處,以每包低於新台幣(下同)65元價格,販入如附表所示仿冒之MildSevenOriginal牌香菸12包等菸貨,並盤讓營設於高雄縣○○鄉○○村○○路及水管路口之「五星上將」檳榔攤,即開始營業,並自同年9月19日起僱用店員 溫雅嵐 看顧店務。嗣於95年9月26日下午6時37分許,為警在店內臨檢緝,扣得店內所陳列上開仿冒香菸(出售單價為每包65元),始悉上情。(同案查扣之DAVIDOFF香菸10包經新加坡帝國菸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鑑定結果係原廠製造真品,未在聲請人聲請事實範圍內)
二、證據方法
(一)被告甲○○陳述自95年間7月間盤讓扣案菸品,開始經營上開檳榔店,並嗣在店內遭警查獲仿冒香菸之事實。
(二)證人即店員溫雅嵐於警詢中之證言。
(三)高雄縣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談話紀錄。
(四)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5年11月6日鑑定函、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12包。
(五)查獲照片。
(六)「五星上將」檳榔攤95年9月26日早班日報表,記載扣案香菸係存貨並標售單價價格,亦加註「水」字(水貨),有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事實。
(七)本院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3紙。
三、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而為販入或賣出行為,有一於此,其販賣行為即為完成。本件被告既以圖利意思,購入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公開陳列販售他人牟利,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圖脫售上開仿冒商品,而在其經營之檳榔攤內陳列出售,其行為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產生影響,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又其犯後否認犯行,供稱係自用云云,所辯與事實顯不相符,態度非佳,惟念被告遭查獲陳列仿冒商品期間非長,被查獲仿冒品數量非鉅,侵害商品價值有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犯罪情節、學歷國小畢業等情,諭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之香菸共12包,為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依商標法第
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應宣告均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李柏親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被仿冒商標│專用期限或延展│核准使用商│商標專用權人│扣押商品種││之商標品牌│專用期限及註冊│品範圍││類、數量、││及圖樣│字號││││├─────┼───────┼─────┼──────┼─────┤│MILDSEVEN│至105年6月30日│煙草、雪茄│日本香煙產業│香菸12包││7│、00000000│、嚼煙、濾│股份有限公司│││(如圖1)││嘴香煙、香││││││煙、煙、煙││││MILDSEVEN│至105年6月30日│絲、捲煙、││││及圖│、00000000│雪茄煙、濾││││(如圖2)││嘴香煙。││││││││││、Thyhoon│至102年11月30│││││Device│日、00000000│││││(如圖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