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12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參照)。次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丙○○生前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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