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058號
原 告 吳俊民
被 告 大順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宗智
訴訟代理人 潘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下午2時
3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058號
原 告 吳俊民
被 告 大順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宗智
訴訟代理人 潘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下午2時
3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