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小字第8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傳明
送達代收人  鄭穎聰
被   告 昱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4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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