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江蘭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南市稅務局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1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