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俊賢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引用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俊賢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44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現金新臺幣2000元,依被告所供,係其因賭博所贏得之款項(見偵查卷第7頁),該贏得之現金,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是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