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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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55號上訴人即附乙○○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丙○○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恒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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