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賠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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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賠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賠字第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及受羈押起迄日期等可供查證之方法。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冤獄賠償法第5條第4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僅於聲請狀上記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無事實,不符羈押要件,先行羈押於高雄看守所6天等語,惟未附具任何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正本及受羈押起迄日期等可供查證之方法,核與冤獄賠償法第5條第4款之規定不合,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冤獄賠償法第11條,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逾期不補正者,即以決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鈺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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