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 吳永祥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劉韶昉
胡淑貞 朱素娥 許富子 王原宏 被上訴人 馮坤榮
黃琡玶 黃千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00年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9年度南簡字第3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伍逸康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宗倫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