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子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子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魏子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淑琴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6日│100年4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0│100年度毒偵字第1086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15號│100年度訴字第949號││事實審│││││├───┼───────────┼───────────┤││判決│100年6月30日│100年9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100年度訴字第949號││判決│││││├───┼───────────┼───────────┤││判決確│100年8月30日│100年10月4日│││定日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