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甲○○
現在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重利案件,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查聲請人因同一重利案件,不服檢察官命令而聲請撤銷,先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出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抗字第十七號予以抗告駁回,有刑事裁定二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五至七、二三至二四頁),聲請人又不服上級審駁回抗告裁定,再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提出再抗告聲請,有抗告狀影本一份可查(見本院卷第二五至四十頁),因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案件,目前仍未確定,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送最高法院審理中。惟聲請人竟於同一日即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以同一原因事由,再向本院提出聲請撤銷檢察官同一執行命令,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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