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原告丁○○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3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