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項第3款│├────────┼────────┼────────┼────────┤││93年1月7日至93│93年8月16日採尿│93年10月17日至同││犯罪│年8月16日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年11月6日││日期│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3年度毒偵緝字第│同左│93年度偵字第1745││││389號││5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220│同左│94年度易字第180││事││號││號││實├───┼────────┼────────┼────────┤│審│判決│94年5月5日│同左│94年5月20日│││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220│同左│94年度易字第180││判││號││號││決├───┼────────┼────────┼────────┤││判決確│94年6月3日│同左│94年7月22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有期徒刑柒月││權期間或罰金額│伍日│伍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