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9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
參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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