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1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150號給付廣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4日上午9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廣告費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函、廣告委刊單、廣告頁面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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