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4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