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 潘晏晨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被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陳朱貴 訴訟代理人 馮善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原告「 潘晏辰 」之記載,應更正為「潘晏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