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04號原告 胡秦安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 律師被告 楊瑩萍
陳賢豐 陳賢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民事庭之案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0,000元,揭諸前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