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1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和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璧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佳香 、 張麗娟 、 張馨之 、 張采葳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其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