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周儀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周儀君於民國94年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1月20日起至民國95年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3月5日止累計141,06
7元未給付,其中51,313元為本金;89,67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5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儀君│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51313元││3月6日││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