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9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慶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慶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慶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柯慶祥前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81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10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揭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而其入監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8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8484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10401084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