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黃書軒 被告 張益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金玫法官楊捷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