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341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31日下午2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現金貸款融資查
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