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29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3月21日因涉嫌違反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就業服務法案件,經警拘提及製作
筆錄,被告為保護其權益,乃委任原告為其辯護律師至偵查
終結,雙方約定律師報酬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簽訂
委任契約,原告即陪同被告前往警局製作筆錄,於警局移送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時,原告亦陪同在庭,
嗣由檢察官諭知被告緩起訴而終結,被告竟未給付報酬金,
爰依兩造間之委任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基於情誼而委請原告協助陪同到庭,並無
委任原告,被告雖有簽具委任契約,惟契約內容被告簽寫時
係空白等語資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任契約、永慶國際通商法
律事務所請款單各一份為證。而被告涉嫌違反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就業服務法案件,於警察局、檢
察官偵查中,原告均以被告辯護律師身分陪同在庭,及被
告所涉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諭知被告緩起訴而終結等事實
,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
偵字第1295號偵查卷查明無誤,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
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
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
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著有18年
   上字第1679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雖辯稱:伊係基於
  情誼而委請原告協助陪同到庭,並無委任原告,伊簽具委
 任契約時,契約內容係空白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且前
開委任契約上記載:「二、辦理程度:偵查終結。三、酬
金新台幣伍萬元整。」而該委任契約係由被告親自簽署,
被告復不爭執,則原告就其起訴原因事實,已為相當之證
明,而被告就其所辯,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揆諸前開說
明,被告前開抗辯,自難採信。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委任原告為辯護律師至偵查終結,約定
報酬金5萬元,及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偵查業已終結等情,
應可採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委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
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被告翌日(即95年4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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