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3051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新台幣伍拾元
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9月14日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
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繳款期限清償信用
卡消費帳款,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
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即應給付自各筆帳款結帳日之次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應按月計
付違約金。然被告自95年1月1日起即未按期繳款,迄尚積欠
信用卡消費帳款新台幣(下同)49,744元,依約被告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催討,均不置理。爰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49,744元,及自9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延
滯第1個月給付手續費100元,延滯第2個月給付手續費300元
,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給付手續費600元。
三、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請向其請領信用卡使用,惟未按期繳款
,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尚欠信用卡
消費帳款49,744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
、認同卡申請書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堪信為真正。
四、至原告就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簽帳款,固另請求被告自95年
2月2日起給付延滯手續費,其延滯第1個月給付手續費100元
,延滯第2個月給付手續費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
者,每月給付手續費600元云云。惟按民法第252條規定:「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約定
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
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
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又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
過高者,法院固得依民法第252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
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
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最高法院分別著有79年臺
上字第1612號及49年臺上字第807號判例可資參照。查兩造
於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固約定被告若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其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應給付手續費1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應給付手
續費300元,延滯第3個月以上者每月應給付手續費600元,
然此項被告未按期履行時應支付手續費之約定,核其性質自
相當於民法第250條所定之違約金。本院斟酌現今一般之社
會經濟情況及被告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原告可得享受之利
益等情形,並參酌現今金融機關一般存款利率水準普遍較低
,核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概約不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2,原告
因被告履行遲延,既已請求依約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15
為其計算遲延利息之標準,以賠償其損害,足見其所受損害
情形已屬甚微,本院因認兩造所約定應給付之違約金額尚屬
過高,應核減為自延滯第1個月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違
約金50元,方為相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請領信用卡使用,迄尚欠信用
卡消費帳款49,744元等情,既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744元,及自9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50元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正當,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含裁判費1,000元
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合計1,150元),由被告負擔。
七、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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