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勞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5年度中勞簡字第
41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83,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