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