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傷害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一日~ivt34x8l8q2g2: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無│有壹││國法││國方│台2│22│││││故│期年││防院││防軍│判1││同│上│38││離│徒│3│部檢││部事│││││││役│刑││軍察││中法││││││││││事署││部院││││││││││││地││││││├──┼──┼────┼──┼─────┼──┼───┼────┼─┼───┼────┤│傷│有肆││臺││臺│交5│5││││││期月││中│偵7│中│上4││同│上│5│││徒│7│地│6│高│訴7││││││害│刑││檢│3│分│││││││││││3│院│││││││││││1│││││││├──┼──┼────┼──┼─────┼──┼───┼────┼─┼───┼────┤│肇│有捌││臺│偵7│臺│交5│5│最│台6│││事│期月││中│6│中│上4││高│上8│9││逃│徒│7│地│3│高│訴7││法│6│││逸│刑││檢│3│分│││院│5│││││││1│院││││││││││││││││││└──┴──┴────┴──┴─────┴──┴───┴────┴─┴───┴────┘
(右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分監執行中)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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