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數罪併罰案件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強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強盜等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莊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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