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 右開 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五四號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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