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9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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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九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一九五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科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紙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部分除並有簽單一紙扣案可佐應予補正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罰金數額已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為十倍)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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