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偽造文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